1.对确定为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指一个季度内)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3)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4)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讲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上述(2)(3)(4)项抵、退税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是: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也就是说,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是:
①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月进项税额
②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1995年7月 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是怎样规定纳税和退税的?
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和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如何计算退税?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计算公式是: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2)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项×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计算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
4.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等4类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公式是: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5.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货物出口的,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所列销售额含增值税,因此,其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 l+征收率 6%)×退税率。
这个公式中退税率有6%和5%两种,当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以及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的范围时,退税率为6%;当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农产品范围时,则退税率必须是5%。
6.出口退税还有哪些专项税务处理规定?
(1)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述规定:
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上述所称“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②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③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
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讲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⑤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新上生产项目不得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只能延续享受该企业尚未期满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